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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被收购,新公司同意接受所有员工,但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同意继续员工的工作年数,员工没有和新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原公司补偿。原公司说剩下的继续工作,现在公司已经没有业务了。员工该怎么办,可以请求公司补偿吗?企业资产被收购,新公司同意接受所有员工,但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同意继续员工的工作年数,员工没有和新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原公司补偿。原公司说剩下的继续工作,现在公司已经没有业务了。员工该怎么办,可以请求公司补

公司收购 2021-08-18 12: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1、如果外资收购企业后,将原企业的职工工龄与新成立的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则原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收购后新成立的企业不接受职工在原企业的工龄的,则应按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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