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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的行政助理的岗位,面试当天公司所说的工作内容也是行政助理的,感觉上班时间,工作内容都是自己喜欢的。第二天就办理了入职手续,还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里没有说明试用期,只是有一条是必须在前两个月完成一个任务,以及委托公司代为购买了工作服。第三天来培训,培训时间大概还不到1小时,不过更加明确了公司的前期任务的安排,意思是前两个月要去跑市场,做业务,做够十个便做行政助理,时间最长两个月,两个月过了后不管完成与否公司都会安排行政助理的工作。可是我最讨厌开拓市场等类的工作了,一下感觉他们是忽悠人,为什么这个考验在我签合同之前提都没提,想立即解除合同,可是合同里有一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违反服务期间约定的,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300元。合同里也没说明适用期,我只是面试时问了他们试用期的事情,他们说是两个月。想立马辞职,该怎么办?请各大律师指点指点

合同纠纷 2018-11-13 0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工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者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其基本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一些单位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拒绝试用期员工辞职,又或者要求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才解决劳动合同,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的劳动法对试用期也是有着相当详细的规定的,这其中更是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那么,试用期辞工属于急辞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这完全不属于急辞,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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