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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有活的时候拼命让加班,强制的,14年3月份,标准工时,160小时,出勤255,超工时95小时,  4月份标准176小时,,出勤314,超工时138,  5月份,标准152,出勤328.超176,  6月份标准200,出勤368,超168, 7月份标准184 出勤302,超118, 8月份标准168,出勤267,超99,  9月份标准176,出勤275,超99,没有活的话拼命放假,按照综合工时制来说,这样上班合理吗?经常每天16.17个小时的上,有时候24小时的上,还让我们签自愿加班,才发1.5倍的加班费,          

  11年4月份,公司为我们开取离职证明套取公积金,就是人还在公司正常上班,一天班没有缺,公司给我们开离职证明,填写离职单,随后又办理入职证明。这样违法吗?现在举报还哟效果吗

劳动纠纷 2018-11-13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过后算加班的,法定假日上班没有加班费是违法的行为。
    2、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如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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