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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一个工人在下班回宿舍吃饭的路途中被一辆公交车撞到,当场死亡,工人60多岁,工地交了医保。请问老板要赔偿吗?

调解 2018-11-13 2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确定是否是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如在去往他处则不算,其次要确定双方责任划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这条规定中提到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认定事故责任,在法定条件具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故责任,而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以不再进行证明。这就确立了行政推定。根据你的叙述,一般情况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亡的,在人社局(原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束后进行工亡赔偿,只不过赔偿时需要第三方责任人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应该是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在补偿办理工伤事故赔偿。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如果农民工是施工单位聘用,则建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农民工是由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聘用,则应当在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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