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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15年新成立业务部,并公布业务部绩效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中明确业务人员薪金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提成于每年年假期结算,并规定了业务提成标准。但是公司在年假结算时更改提成计算方法,并加入其它条件,但未出台任何说明或文件,新的计算方法及条件致使业务人员提成降低,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14 1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 新劳动法关于工资计算的规定是劳动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只能依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 单位应该按照与员工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位无故降低工资,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无故降低,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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