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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让我交失业登记证,见习期满的时候,让我补交材料,最后说我失业登记证日期和见习合同日期不一致,不能发补贴,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14 14: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失业登记,具体的审核办理要求如下:
    1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起,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5张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2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5张1寸面观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的,那么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的,但无法申请失业金。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要缴纳1年以上,才能申请失业金。
    且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 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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