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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找了个工作是在苏州做玉器打磨,老板是个23 岁的年轻男孩,工作了一段时间他追我。没多久我们就在一起了,开始去应聘的时候他给我说第一个月给我2300的工资。之后会网上涨(工作是包吃住的)。后来跟他在一起之后,他说,每个月先给我一千,没钱了在给我,我也同意了,以后工作就没有给过我工资,说好的每个月给我的1000也没有给过我,总是零零散散的给过我几百生活费,但我从来没有花过,这些钱都被他花了,不是买衣服就是买吃的,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后来分手了,我问他要这几个月的工资,他说会给我,一直没有给,后来再联系就联系不到他了,这样持续了一年没有找他。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钱我是不是能要到,如果上诉他能不能胜诉。半年差不多15000块。

诉讼 2018-11-15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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