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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恶意克扣工资,2015年3月24号去上班的,2015年11月13号辞职的,没有签劳动法合同。11月份和10月份加上3月份的6天工资没发,找了当地劳动局了,因为老板没有提交营业执照,劳动局不受理,给驳回了,又跑去找老板要工资,结果算出来的工资只有500多,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15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搞清楚自己的店铺类别:
    1、普通的零售类店铺,只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项。
    准备资料:
    -三个以上的店名,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直接去所属工商所,填表《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不用缴费的,然后回去等3天到一周时间,工商所会通知你证办好了,叫你去取。
    2、经营或者兼营食品类店铺,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同上。
    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健康证是到当地卫生防疫站体检后办理。
    然后到食药监局办理。
    3、经营或者兼营烟酒类店铺,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酒类经营登记表,食品经营许可证(酒属于食品),烟草专卖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同上。
    酒类经营登记表到当地工商所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备资料:
    -店铺照片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到当地所属烟草管理所,填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4、经营餐饮类,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同上。
    5、经营图书类,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同上。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包含
    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
    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经营者当地常驻户口证明;
    -经营者经过专业培训的证明(发行员证);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在当地的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化局)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

  • 一、如果你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你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者给老板干话,老板工资不发跑掉了,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因此倒闭的,清算公司财产时优先结算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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