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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企业无固多缴4个月社保,现企业需员工负担全部费用。请问合理吗?

我于2015年2月辞职,结算工资,但一直到7月都未到帐咨询企业几次都说未发。昨天再咨询,才说工资4100元用来抵扣社保了。辞职当月2月和辞职后3月、4月、5月、6月共五个月的社保缴费全额要我负担。其间我一直都不知情企业没有停保,企业也无通知我,就直接在工资扣除了。请问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8-11-15 1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
    3.5%,单位
    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  社保缴费基数按员工类型来定,原则上每年度只约定一次,新员工入职按入职时当月的工资来申报,老员工每年度按上年平均工资来申报。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社保缴费基数规定有上下限,最高不可以高于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60%。
      也就是员工工资如果低于上年社平工资的60%,那也是按社平的60%缴纳,如果高于上年社平工资的200%,就按社平的200%。
  • 辞职后公司最后一个月工资中社会保险 会代扣到你社会在本企业的中止日期,如果没有中止交费则须代扣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是公司提法定义务与责任,用人建立了社保关系则要按规定交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否则会造成断交费问题,与劳动者是不利的。
      同时,社保缴费都是公司缴费(大部分)+个人缴费(小部分)来构成,从情理法理上最后一个月工资都应扣个人应缴费部分。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公司应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给你,写明你的社保缴纳基本情况,截至月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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