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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江苏的公司武汉办事处上班,上班两个月后正常提交手续离职,基本工资和共同写的3000,但是没过试用期就走的打八折,5月14上班,6月份发5月份的工资发了1440,7月份没发工资(公司解释为资金紧张,全体人员都没发工资),8月份发6月份工资,别人在职的试用期内是2400,只给了我493.5,打电话问,财务解释为扣社保了,财务把工资条发给我后就把我删了,我查了社保7月9号买的,总共两百多,但是公司说社保是交两个月的,因为离职,所以公司该承担的部分也让我个人承担了,这合理么??

合同纠纷 2018-11-16 07: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者请事假,是不该扣社保补贴的,事假扣工资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事假,劳动者未提供劳动,那么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是可以的。但是额外克扣其他工作日的工资就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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