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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老板有两间合股的4s店,我所在的A店,股东们决定下月就不再经营了,我是名销售主管,在其工作5年,公司没买过社保和公积金,想问,公司不开了,我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因为是销售,以什么标准补偿?假如公司叫我们去B店上班,是不是就没有补偿了?再有A店不开后,A店的其中一个股东租了A店,改卖另外一个品牌的车,我们在新开的这间4S店上班,是不是就没有经济补偿了?若申请劳动仲裁,我该什么时候去?是等公司解散后还是解释前?

仲裁 2018-11-17 1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解散了,以前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会有任何损失。公司交的社保和公积金,是交给了对应的社保局和公积金中心,公司的解散对社保和公积金无影响。
      公司解散相关要求如下: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公司解散,单位依法按照给予职工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包括缴纳的社会保险。
      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平时已经按照规定缴费,不存在补偿问题。缴纳社会保险截止到解除合同的时间为止,解除合同之后,不再承担缴费。
    由职工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继续缴费或者以个人名义参保继续缴费。和之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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