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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27号上的班,月底的时候拿了两天工资,三月份正常上班,是每个月25号发工资,四月份有事请假老板算我旷工,目前上了7天班,原本应该25号发工资,到今天27号老板告知工资五月份才能发,或者要上到上到十八天后才给,我觉得这不合理,想咨询一下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19 0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
    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 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系数应该是
    21.75天/月。
    1、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8)=月工资收入÷174。
    4、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 员工旷工工资怎么算?
    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罚。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不准而不出勤,是严重违纪行为。国务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曾经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计划经济时期,一些地方劳动部门也曾经规定,旷一扣二,即旷工一天,扣工资一天,另处罚一天。但这些规定均已废止。按《劳动法》规定,旷工如何处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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