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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厂在苏州 在昆山有1个代加工厂 我就是在代加工厂做驻厂的 去年9月进的公司签的合同是昆山的2年的合同 今年8月1号公司告知因业务取消 代加工厂不在生产公司产品 让我朋友回苏州上班如果不愿意可以赔偿 1个月的平均工资和6月份的税前工资 原先公司答应开具公司解雇证明 而今天下午在签离职证明的时候公司让签本人离职申请单 这样做合法不 我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1-19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各持一份。
      上述情况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可以解雇员工不胜任岗位、单位调整等原因,单位都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一个月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直接要求员工离职。另外需要支付员工工作年限补偿,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如果单位无理由解除合同或者理由不合法,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
    46.
    47.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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