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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妻子现在没有孩子,有个朋友未婚和一个有妇之夫有了一个孩子,这个男的又把她抛弃了,现在她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我和妻子又没有小孩儿,现在想收养这个小孩儿,请问如果收养了这个孩子可以上户口吗?该怎么上户口?谢谢

离婚 2018-11-20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私自收养的孩子,上户口,可参照如下处理:  1,不管当事人是私自收养还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只要是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而办理身份证的前提就是要有户籍信息;  2,当事人与养子女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可以找到当事人或者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孩子的户口;  4,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有具体的要求,按照要求来办理即可;  5,如果对方无理由拒不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政府信访局(或者市长信箱)反映情况;  6,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还可以打电话寻求当地新闻媒体的关注。
  • 抱养的孩子上户口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 收养孩子要如何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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