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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犯了盗窃罪,一审判完了,我们想上诉,二审法院会不会判的更重?

刑事辩护 2018-11-20 1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三节 盗窃罪
    第十七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
    [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
    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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