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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b2驾驶证,实习期第一年扣了六分,实习期延长一年,第二年又扣了六分驾驶证是注销还是降级呢请问驾驶证是注销还是降级呢?
法律分析:实习期内记满12分实习期内,即初领驾驶证之日起12个月内扣满12分的,将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被注销的若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驾驶人的最高准驾车型将被降级。假如甲从B2驾驶证增驾到了A2准驾车型,在实习期间被扣满12分的话,A2将降级为B1B2。连续3个周期未学习持A1、A2、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如果有记分,每年必须参加网上自学。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人于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醉驾不起诉对孩子长处有影响吗
醉驾不起诉不会对孩子产生影响,但如果有恶意的犯罪行为则会影响孩子考公务员的政审等情况。醉驾是个人违法行为,不涉及子女。另外检察院已经决定不起诉,说明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经审查不需判处刑罚,此种情况不会有案底。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但如果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才会对某些行业比如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等的报考有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醉驾不起诉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醉驾不起诉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案件不会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决有罪的,当然可以开出无犯罪证明。对于案件不起诉就代表着证据不齐全,说明案件没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只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行为,就可以办理无犯罪的证明。
孩子被车撞了车主全责,医药费住院期间可以要求车主付么
可以要求支付。 孩子被车撞,车主全责,可以要求车主支付医药费。如车主拒付,可向法院起诉。同时,若车辆有保险,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操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费用清单等,以便后续维权。
折叠代驾电瓶车可以进梯入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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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遇害者尸体处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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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瓶车撞到别人,公司有责任吗
如果在工作中,骑电瓶车撞到别人,公司有责任吗
请问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间接损失由谁承担?对方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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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以醉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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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动汽车在社区充电桩充电时被撞坏了。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的电动汽车在社区充电桩充电时被撞坏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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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出具的欠条,出具人须按约履行
,江苏省太仓市人办案过程:判决结果:律师观点:本案是因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达成车辆买卖意向,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款项,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车辆,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双方在欠条上有约定,本案原告维权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延安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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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延安律师-耿正义律师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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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延安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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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阅卷目的及方法
事实的途径,那么阅卷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之一。辩护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通过阅卷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证据,并加以引用说服检察官或者法官,得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裁判结果,这也就是阅卷的理由。根据案件代理阶段的不同,基本分为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和法院审理阅卷。根据法院审理阶段的不同,法院审理阅卷又可分为一审法院阅卷、二审法院阅卷、再审法院阅卷、死刑复核阅卷。鉴于篇幅的原因,仅就阅卷过程中一般做法闲聊一二、以期抛砖引玉。1.阅卷前准备接受委托后,准备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检察院案管中心阅卷或者到法院刑庭内勤联系阅卷事宜。2.一般先阅读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内容,通过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列明指控当事人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后,会见当事人核实对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有无异议以及异议内容,再针对性找到指控犯罪的相关证据。3.对于指控犯罪相关证据审查,笔者建议在阅卷前要掌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规定的证据全部内容,因为知道法律规定对证据要求是什么,才能知道卷宗中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效力如何。4.笔者一般对刑事案件阅卷三遍。第一遍粗略阅读一遍,了解卷宗的大概内容;第二遍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或者对于指控犯罪事实相互矛盾的地方并进行摘抄,摘抄时具体要写明内容来自第几卷、第几页、第几行;第三遍阅卷对全部卷宗内容形成阅卷笔录,并提炼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或者指控犯罪相互矛盾的证据。5.阅卷完成后,需要会见当事人,告知卷宗证据对其所涉嫌犯罪的证据情况并核对相关证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材料。6.根据证据情况初步形成辩护思路,与当事人沟通后确定辩护方案。
延安律师-郑纪盈律师郑纪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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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在磋商离职阶段就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降薪,试图降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且看法院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陈某于2010年入职某房产公司。2021年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载明陈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579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房产公司向陈某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外,还有月度绩效、工龄费、交通费、通讯费、年终奖金等相对固定项目。其中,房产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每月发放回笼奖金约5000元(2022年6月后未发放),于2022年1月向陈某发放2021年年终奖金109110元,于2023年1月向陈某发放2022年年终奖金10887元。2022年6月起,房产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陈某将劳动关系转至外包公司。2022年9月23日的谈话中,房产公司要求按照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确定补偿金标准。陈某表示,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以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平均工资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2022年10月起,房产公司停发陈某月度绩效、交通费等相对固定项目报酬,仅向陈某发放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2023年4月28日,陈某以房产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处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房产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故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21518元。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在2022年9月23日的谈话中,双方均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差距不大。在此情况下,房产公司负有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陈某所提方案的义务,其既未明确表态,亦未行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赋予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是从次月起停发月度绩效等相对固定项目报酬,仅发放固定工资5579元,导致陈某的实际收入显著减少,其恶意拖延磋商迫使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非常明显。房产公司自2022年6月起停发“回笼奖”,意味着即使补发相对固定的月度绩效等项目,陈某工资仅因“回笼奖”停发即下降5000元/月左右,故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房产公司则因此获益。考虑到陈某2021年年终奖为10万余元,而2022年年终奖金仅1万余元,则其经济补偿金基数下降的幅度更加显著。如允许房产公司以恶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实现以明显低于原标准的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目的,则意味着其能从自己的违法不诚信行为中获利,极易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涉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不应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即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应以房产公司恶意拖延磋商前十二个月(即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严守诚信原则,努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不要妄图通过恶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实现以明显低于原标准的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目的。劳动者如遇案涉情况,可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通知,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编辑:石慧【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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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履行如何处理2024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若一方未能履行合约规定,则另一方可运用法律手段诉诸于法庭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以获取相应损失补偿。如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如实履行或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需承担起持续履行合约,实施适当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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