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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几个问题:1、怀孕期间公司是否可以调整员工岗位,比如原来是集团公司部门主管,后调整到子公司做普通员工。另外,哺乳假期间,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根据工资跟随岗位变化这个规定,认为既然调整为普通员工后就要按普通员工发放工资,因此,人力资源部就把工资中除了基本工资以外的其它部分构成按照普通员工的发放(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集团人力资源部做足功课,她们咨询了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哺乳假期间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资部分。2、产假期间,有没有法律规定女职工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公司发放的基本工资和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集团公司反馈,说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是不发放任何工资的,而是由社保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但是生育津贴还没有批下来,公司产假期间照常发放基本工资给员工,相当于公司先垫付生育津贴给员工,因此,生育津贴批回来之后公司要收回去,个人不能领取。当然这里面可能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发放的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费用金额不相等的问题。这样一来,如果生育津贴部分大于基本工资部分,那公司就占用了女职工够享有的权利。3、女职工原在集团公司做主管,与集团先后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第一次是签一年,第二次是签两年,而第三次签是与子公司签,只签一年(这个子公司不属于集团公司管辖,而是属于另外一个公司管辖,这个公司跟集团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些公司都统一由同一个董事长管理)。以上这三个问题,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员工的权利受侵犯了,应该怎么维权?谢谢。

保险纠纷 2018-11-20 2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职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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