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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营一家公司,经营范围桶装水配送和空调安装维修,有一部分员工上保险,有一部分不上保险,怎么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避这个法律问题,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请律师根据我这个经营范围作出两种不用上保险的合同,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21 0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可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看经营范围变更后会造成什么结果,如果原劳动合同因此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经营范围变更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搜索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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