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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发生工伤事故,初次伤残鉴定结果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九级伤残,单位不服,再次申请重复鉴定,2017年2月25号作出第二次伤残鉴定结果,仍然为9级。2017年3月10号,人社局通知拿鉴定结果,当天又要了回去,称编号错误,修改,于2017年3月31号再次派送伤残鉴定书,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去拿伤残鉴定结果,我们并不知情,期间和人社局沟通,他们说鉴定书寄给单位,但是单位4月16号返寄回给人社局。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在5月3号申请了劳动仲裁,24号开庭当天,单位以没有拿伤残鉴定书为由,申请中止仲裁,并于当天签收伤残鉴定书。我想请问律师,人社局是否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该如何维权?

诉讼 2018-11-21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工伤赔偿属于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才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发生工伤后,应尽快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话,自己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年内)。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可委托律师索赔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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