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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兄弟四人。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没有告诉我。他三个兄弟去的。哪么这个遗嘱有效吗?

继承 2018-11-21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遗嘱内容要明确处分自己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的归属,形式上要符合该类遗嘱的条件。
    以自书遗嘱为例: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由于近年来家用打印设施的增加,人们打印更方便了,但是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全文书写。
    文件的名称最好明确为“遗嘱”,当然,如果名字为其它,但内容明显为遗嘱的,也可以认定为遗嘱。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尾部必须由立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的生效要件包括:;  尽管医院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但是该证明没有涉及患者能否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内容。
    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为前提的,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即是从总体上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的评估。
    对于陈老太的行为,应考虑其能否理解自己正在立遗嘱;清楚表达立遗嘱这一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清楚哪些人对自己财产有要求;排除某个对自己财产有要求的人时,能提出合理的要求等多种更具体化的行为。
    一般来说,偏执性精神病人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要确定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需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严格的证明。由于陈老太的行为能力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她在立遗嘱时,处分的是重要的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房屋,财产的数额较大,遗嘱剥夺了其女儿的继承权,而且没有能提出合理的解释。
    结合她的病情,不能推定她的精神状态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故而不能认定她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根据各项事实及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是:陈老太在患精神病期间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遗嘱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及应继承的份额。
  •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
    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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