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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连锁便利店上班。嗯,其中每个月都在盘点。也签署了区域划分,2016年11月25号进行盘点,我17号我就调店了!25号盘点亏损1200多,其中有的确丢失的,但是有些数量大的,是店长盘的没数清,找差异也是她找的,没有让我们员工找!她就签字同意说丢了那么多!让我们一人赔250元,隔了几天,12月12日店铺交给了新店长,交接盘点!她在11.25盘丟的货物都在12月12号盘盈了出来!证明了货物未丟!可是依旧叫我们给250元,我们没给,想着公司规定盘点损耗,店长承担80%员工承担20%,盘点又是他没有承担责任,找出找清货,也没让我们去复查。但是东西的确有的丢了,但是没有实际丢了那么多,我们就想给他100元就行了,结果她现在非要250元,如果我们不给啊,他已经给公司上报,要停止给我们发工资啊。我们的工资是每个月压25天也就是12月的工资要1月25号领!我是应该全额付给他250元吗?

劳动纠纷 2018-11-21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后公司不发工资,可以去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因为按有关法律规定: a. 要证明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申报地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1、员工因重大过错导致工伤,如果员工有责任的话,可以要求承担一定的赔偿的,但是员工还是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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