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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答应了试用4000,正式4500我才入职的。4月1号入职,说好实习两个月,五月就签了好像是正式的合同,合同写的工资3000,我很纳闷儿,会计跟我说都这么签的,会按实际工资发,我只好接受。结果4月5月都是发的3500一个月,虽然4月因为我表现好给发了500奖金。然后7月13发了六月工资,才3400多,会计跟我说按4500发的,5月份给我交了社保忘记扣了,所以这次扣了5月和6月社保一共1000多。现在我查不到社保,又怕下个月找理由克扣不按4500给我发。还天天夸我表现好,我实在无法理解,请问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22 07: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实习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没有确定的时间。
    也就是说如果是实习,那就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多久都可以。
    但如果是试用期,那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来设置试用期,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工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的是实习协议或实习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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