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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离婚的,有一个孩子,现在10岁了。归我抚养,离婚时对方又打又骂。离婚后,不断骚扰我,为了躲避他,我搬了2次家。对方看孩子就约到外面,见一面。现在对方无理取闹,要上我家看孩子,还要把孩子领走出去玩。我不同意,因为他品行恶劣,万一抢走孩子我就找不回来了。对方现在说,不让他领出去玩,他就不给抚养费。我想问的是,这种情况我能请求法院终止他的探视权吗?

离婚 2018-11-22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中止他的探视权。抚养费问题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解决。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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