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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贷款买的车,金融公司赠了一个人身意外险,我我弟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金融 2018-11-23 1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给员工按照法定缴纳三险,员工死亡后,如果是因工死亡,可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亡待遇,如果是非因工死亡,可以要求非因工死亡待遇,法律依据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保险公司理赔的一般正常流程为:
    1.报案(在寿险中大多数情况报案不是必须的)
    2.保险公司核实、查看(财险和寿险的具体方法会有一定区别)
    3.递交理赔资料
    4.保险公司核赔审核并按照保险责任计算赔付金额(大额理赔与可疑理赔需要再次查验)
    5.下发理赔通知书(或赔付或拒赔)
    6.结案
  • 房屋贷款保险如何办理,  一般说来,在住房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风险事故可能给住房造成损坏,给住房者带来经济、生活上的困难。为消除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住(租)房人可与保险公司达成一项协议,被保险人通过交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保险公司对住房的意外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保证。这种以住房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目标的保险,称为房屋保险。  房屋贷款保险如何办理:  
    1、实际承担期限  贷款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其实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目前人们贷款所购的大多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人们一般是先贷款、后交房。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可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  
    2、保费收费方式  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一次性收取。对此专家认为:它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对此种方式的解释是,如果逐年收取保费,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此外,即便购房者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3、谁是合同受益人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对此,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银行完全没有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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