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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赔偿金标准无固定期限是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工龄工资

劳动纠纷 2018-07-05 0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公司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员工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失职、因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能力不够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等等,都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特殊情况外,将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除此情况以外,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若劳动者没有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都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一些公司,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基本工资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
    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现实意义  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基本工资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无确定的定义,所以每个企业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和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基本工资只是一个模糊概念。
  • 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的话,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双倍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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