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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情况是这样的,我姨爹是农村的,他有两个弟弟,两个妹妹。前几年,我姨爹和他父母关系不好,他父母也不是很喜欢我姨爹,我姨爹和他第二个弟弟也关系不好,经常闹矛盾,两个妹妹也怂恿我姨爹父母说让二儿子赡养,于是他们一起去当地司法所调解协商,结果是:我姨爹父母不要我姨爹和三儿子赡养,由二儿子赡养,二老土地归入到二儿子哪里,并且登记了,将来老人不在了也不要我姨爹和三儿子送终。前几年,我姨爹他父亲不在了,由于有协议,并且二弟阻挠,我姨爹也没能送终。是由二儿子和两个妹妹他们送终的,现在,二儿子不好好赡养老母,还叫他老母去大儿子和三儿子家去住,骂母亲不要在他家住。于是,我姨爹他母亲联合最小的女儿一起把我姨爹和三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我姨爹和三儿子轮流赡养,我姨爹认为赡养老人是应该的,当初也是老人篇心不要自己和三儿子赡养,现在问题是他们之间还有协议,并且二老的土地都归入二儿子哪里,以后赡养母亲是必须的,但是父母的土地就归二儿子一家,所以他和三弟都有点想法。我想请问下,赡养老人是必须的,但能不能分些土地,还是土地只能归二儿子了?

继承 2018-11-24 0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否则容易造成犯罪。
    《刑法》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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