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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九月31日在杭州受的工伤,脚趾粉碎性骨折,老板送我去医院,钱都是他出的,当时没有去做鉴定,老板说休息几个月算几个月工钱,休息了5个月,有医院开的证明,上个月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说保险还没有下来,怎么要这钱?

保险纠纷 2018-11-24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层面上讲,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多少,但确实影响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兑现。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绝大部分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较有保障;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使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执行都麻烦。
    但是必要的手续还是要遵循的。
    工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后,可以拿着工伤鉴定书申请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
  • 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康复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获取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享有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应当积极争取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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