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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有一个员工入职时,口头通知他去人事部签劳动合同,他还没有来的及签订合同,结果上班几天,他就出工伤了,根据医嘱休息一个月,期间他要求工伤赔偿,索赔几万元,公司没有同意(他压伤右手中指一点点,伤及中指一点点骨头,应该能评上伤残十级),结果他一个半月才回来上班,通知了三次才回来上班,他现在请了律师,要求工伤鉴定,起诉我司,他回来上班那天我已经通知他去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面公司出了书面通知他三日内要去人事部签订合同,但是他至今还没有过来签,后续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谢谢。

工伤赔偿 2018-11-24 0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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