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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工作一段时间后还能享受百分之60伤残津贴待遇吗?

劳动纠纷 2018-07-05 0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并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而分为两种情况:  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例如:马某为某汽车生产厂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工伤事故发生前,马某的工资为1200元少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1200元/月×90%=1080元/月,马某所在的汽车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农业大省,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这样,马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1080元/月。
  • 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0.4;

    28)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3;

    29)一眼矫正视力≤
    0.1,另一眼矫正视力≥
    0.2;

    30)双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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