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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母亲生下孩子八个月后,其不愿意抚养,便送到我家由我扶养至今(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仅只是口头说明交由我抚养),现在6岁了,孩子的父母五年中来看望过孩子三次,其间给孩子陆续买过几件衣服,然后今年1月26号孩子的生母来看望孩子,中午慌称带孩子出去吃牛排,悄悄把孩子带走,晚上才打电话来告知,孩子她已经带走了,以后由她来抚养,不会再送回来了,这对我的打击极为巨大,五年来我一把屎一把尿,上幼儿园早送晚接,把孩子拉扯至今,现在孩子非常乖巧懂事,而她作为生母仅只是来看望过两次,买过几件衣服而已,我心里有十万个不舍得,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跟孩子的生母争夺抚养权吗?

另外,孩子的生母膝下还有两个孩子,具体年龄不知,但三个孩子都是她亲生的,我可以争夺这个由我抚养至6岁的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 2018-11-25 1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 请求变更抚养权要有合适的理由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法院是从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角度确认抚养关系,你的情况,孩子随你生活的可能性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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