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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因为心脏病在工作岗位上发作死亡的,现在他们单位说我哥哥是没合同的,所以不给算工伤,还说我哥哥原本是有病史的,也构成不了工伤,给了我家1000元钱就算是安慰了。请问我哥哥这样的情况,能算是工伤死亡吗?

劳动纠纷 2018-11-26 1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工伤死亡,劳动者亲属可以走工亡流程,依法享受工亡待遇,劳动者生前的劳动合同收入,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结清,不得拖欠。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伤人员及家属的申请,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认定,认定工伤后,根据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工伤。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受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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