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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外国未婚生子,孩子随女方回中国生活,男方在外国不寄钱给女方抚养孩子,可以起诉男方?

离婚 2018-11-26 14: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以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为例):
      
    1、未婚生育的第一胎子女,应当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
      
    2、未婚生育的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2017年我国已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超生的或其他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依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3、未婚生育第三胎甚至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社会抚养费只缴纳一次即可,不限地区。
      
    5、如需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夫妻二人都需要缴纳而并非一人缴纳即可。
      由上我们可知,国家虽然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依然需要公民注意是否符合放开二胎政策的放开条件,对于不符合二胎的生育条件或发生超生的,生育的夫妻需要缴纳相关的社会抚养费。
  •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抚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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