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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营销顾问公司,去年底与开发商合作成立了一家新的营销公司为该开发商的项目服务,开发商为公司大股东。我于08年11月开始由原公司调往新公司工作,但新公司在09年4月方完成注册工作,至今未签定劳动合同,09年5月份新公司对我颁发了任命书。现在对我个人出现了几个问题:

1、我调往新公司后,承诺的月薪比原公司待遇有提高,但09年2月开始才按新标准给我发工资,之前3个月的工资差额(月差额1000元)未补给我,请问我能否要求补偿?

2、公司迄今未签劳动合同,且未办理社保医保,我在原公司的社保于09年4月停止,当时我对新公司提出续保,一直未给我明确答复,以致于现在医保已断。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公司对此负责?可以提什么样的要求?断保期间造成的问题如何处理为妥?

3、公司在09年3月对我承诺的销售提成(无书面文件下发到我手中,仅口头通知和公司备档),到本月开始发放时硬性降低,我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协商不成,我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能够要回血汗钱?

基于以上,我准备辞职,但现在未签合同并且提成方面没有相关的书面通知,所以我担心辞职后影响我领取7月至今的应得提成,请问,如果我要辞职,如何处理能比较妥当的维护自己权益。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26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1)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部门经理填报《辞职申请表》提出辞职请求。  
    (2)部门经理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部门经理、中心总监签署意见审批。  
    (4)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5)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中心财务部领取工资。  
    (6)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辞职后工资福利怎算  
    1、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2、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需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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