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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去世了,但是车辆户主还是他。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需要怎么样的流程呢?

房产纠纷 2018-11-27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是办理公证的程序,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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