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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离婚了,但抚养权归父亲,女儿十三岁,初中三年由我照顾,父亲每月给五百元生活费用,初中三年结束由女儿自己选择愿意跟谁,孩子自己如果要和母亲生活,可以变更抚养权归母亲吗?

离婚 2018-11-27 1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变更方式
    1、双方协商
    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
    2.诉讼解决
    第一步:收集证据
    (1) 证据包括: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生活开支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孩子的意见等等;
    (2) 整理证据时,考虑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步:原告起诉
    1.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2.离婚起诉书:原告需要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诉求在起诉状中写明。
    第三步:等待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会经过审查,7日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第四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就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解。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
    第五步: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需要开庭审理的孩子抚养费变更案件,法院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六步: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原告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第七步:给孩子落户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进行办理户口的变更。
  •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 小孩抚养费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对上述情况一般不会支持,因为它偏离了抚养费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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