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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我主要负责看管某专柜在其专柜附近天桥上的展示商品,时间是一个月,做一天休一天,150元一天,我上班是直接去天桥,专柜的工作人员会把东西送到天桥,展示期间,专柜里的职员也会经常性的去天桥拿个别商品回专柜给客人看,客人满意会买走,没卖出去专柜的职员有时会送回来,有时忙就没送来,上厕所或者吃饭的时候会偶尔让店员替我一下,有一天下班,正常交接也就是晚上下班的时候,职员来把天桥上的商品拿回去了,我也就下班了,第二天店长打电话给我说丢失一个包,价值2000多元,现在就到领工资的时候扣除了我1000多元,现在已经没做了,我上了12天班,本应发1800元,现在店长只肯发给我700多,这么热的天我辛辛苦苦上班,一下扣掉这么多,我实在无法接受,何况并不是我的责任,交接的时候都不说,第二天打电话给我的,请问我需要接受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8-11-27 1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认定损害属于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该给受害人工伤赔偿。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给予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由用人单位赔偿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被确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
    ②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③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原属与发包、出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
  • 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支付了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公司保险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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