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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绝对能达到等级,但我收到劳动能力报告,里面说建议我康复半年。这是什么意思?之前在工伤认定下来之前,单位就把我的劳动关系解除了,我现在保险也断了,我哪有钱到医院康复?这个康复必须到医院康复吗?我在家休养可以吗?我半年后再去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要医院康复的材料才可以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吗?请各位帮我出出主意。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28 0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
    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拿到劳动能力鉴定书之后,可以再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后,个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赔偿的劳动伤残保险金是打到本人帐户的。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伤残鉴定意见书。
    4、诊断证明书。
    5、医疗发票及清单。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2.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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