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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在原公司工作,先后签订了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两份劳动合同。2013年5月,原公司通知我们,该公司已被收购,并希望与新公司重新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意六个月试用期。2013年8月23日,部门负责人通知我们,新公司已裁员,但6月和7月的部分绩效和工资以及7月和8月的社保尚未发放。除了补充工资,还需要什么补偿,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谢谢。

公司收购 2021-11-08 0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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