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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20年,一直从事技术工作到现在。2005年,我被一家外国公司收购,并签署了一份开放式合同。我还购买了该公司的少量股份。现在公司要求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调到另一个职位。如果我不同意,我将被强行解雇。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注:我以前的职位还在那里。“转岗的工作环境极差,劳动力数量极多,我只想与公司达成协议解雇我。”

公司收购 2021-11-10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的前提是员工同意。《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所以拒绝加班单位不能无故辞退
  •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裁员的,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 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给与补偿。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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