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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2007年邻生产队一农户郭家以一田块A与我哥家一田块B(面积8分)调换用于郭家建房,调换田块当时是口头指认的,无纸据。我哥与张家签了一纸协议,协议上的意思是将我哥田块B卖给了郭家-由郭家长期占用,当事人双方和双方生产队队长有签字。我哥家去年到田块A种了一季庄稼,今年我哥家因家务繁忙没有再耕种田块A。今年我地乡上欲对农村土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我哥要求将田块A登记在我哥名下,郭家称当时未调换土地,田块B是我哥卖给了郭家,不让我哥家登记田块A。问: 1、田块B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该颁发给郭家还是我哥家?2、我哥与郭家签的合同是否有效?3、我哥是否可以收回承包田块B?如果可以又如何依法律程序收回?(郭家已在田块B上建了二层楼房。当初协议时郭家按协议支付给了我哥一定费用。我哥收回土地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8-12-03 1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
    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成员的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对通过使用承包财产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归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哪个为准?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解读: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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