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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今年征耕地用来建设,因此产生土地纠纷,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92年我家从本村A组搬到B组,在B组时候由于当时农业税高我父亲种植了别人不种的地并承担了农业税,后来也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97年到2027年,30年的承包期,这是在B组承包土地的情况。 92年之前,也就是我家在A组时候的土地,有一轮《土地承包证》,也是从97年到2027年30年的承包期,此地在上缴农业税期间一直在耕种,一直到我父亲近60干不动了才不种的,现此土地在我家未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会以每亩三元的价格承包给镇上**局相关人员,此承包合同涉及多多户农民,并多人看到了这份合同,并且破坏占用在A组时我家的院子盖了羊舍,占院的地已经与对方和涉及到的农民一起写了证明并做了公证,证明占用的院子面积属于我家的。 近些年国家对农民耕地有一些补贴,每年每亩大约补贴是50元左右,承包给此人的土地主要拿取国家补贴资金,因为他承包的不止涉及到我家的地,还有很多农户,将近300多亩,所以每年拿取国家补贴也很多,我们农户从未拿到一分钱。 现在征地补贴村委会给我们答复是A组和B组的土地只能那其中的一份补贴,这种说法与做法是否合理?请问如何处理? 从以上情况讲诉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1、我A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是我家? 2、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非法合同,无效合同,我家的一轮《土地承包证》是否有效?如果双方都有效,那我家的一轮《土地承包证》与村委会与他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相比那个更有效力? 3、对A组土地我家是否有索偿这些年国家给予的补贴? 4、如果村委会只给A组或B组其中一份补贴,请问我如何总法律程序争取我的合法权益?我家目前有A组土地的一轮,有效期内,在更换二轮合同时候村委会没通知也没给换过二轮,有B组土地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A组院的产权证,还有过去缴的农业税票。

合同纠纷 2018-09-21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收农村土地的,应当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
    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解释同时规定,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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