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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本案被执行人李*名下房产于2005年8月1日余杭区法院民事裁定,(2005)余民一初字第2069-1号(查封),200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杭民一终字第1748-1号.2006年6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06)杭执监第24号(驳回周**,周*的复议申请)本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71条中之规定: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但是**法院执行局长其要帮助被执行人,帮助第三人对抗我们(申请执行人)由他自己执行局长的"权利".2005年12月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我与李*借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2005)杭民一终字第1748号,该判决由余杭区法院受理执行2006余执470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非法转让被余杭法院在本案查封的房屋给第三人周*,周**.  申请执行人(我)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并要求拍卖本案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名下的房屋,归还欠款和利息.但是,至今被执行人仍未按二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去执行.第三方案外人还非法占住被执行人在本案中被查封的房子.且**法院执行局未能给出不执行的法律依据.

案件执行 2018-12-03 15: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您的身份证明;
    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当事人取得法院拍卖的住房,需要先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再凭拍卖手续和协助执行公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 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如果对方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中止执行。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当事人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如下7项事项:
      
    1、 被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
      
    2、 申请执行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自行和解的权利。
      
    3、 申请执行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
      
    4、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5、 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和对方和解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6、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的指定期间。
      
    7、 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执行庭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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