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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在由宁波去安徽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左腿股股折,肋骨骨折六根及胪胝骨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后在家休养至今,未曾上班。看了网上一些交通事故案例,说可以按《消费者权益法》来打官司,请问像所述这样情况能否按《消费者权益法》来起诉?如何申请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18-12-03 1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负非主要责任,则不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则不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关于旅客是否有权向旅行社要求赔偿的问题,一般来说应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旅客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旅游合同性质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若旅客在旅行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一般来说,应视为旅行社违反了旅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因此给旅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旅游公司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如泥石流等)、旅客自身疾病的原因、旅客自身的过错、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归于旅游公司的原因造成的。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根据事故所承担的责任,相应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应根据事故责任来向对方主张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则来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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