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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0年4月27日晚 买的电脑。但是商家给我介绍的笔记本电脑 我非常满意。而且也谈好了价钱。4700元。而商家说先交定金。500元。。我就交了。 之后他们说因为下雨 。会耽误拿机器的时间。结果等了一个小时左右。这一个小时他们给我介绍了另外一款机器。介绍的时候也非常不错。各方面我都满意。那个机器又慢。我就决定换这个了。最后把后面这个机器拿来时已经是晚上8点多了。由于着急。我只检查了机器的质量。没什么问题就带回家了。可是一回家才发现。他们给我拿的机器 完全不是他们给我介绍的那款。并且发票上面只写了4700元 并没有写型号。后面这个机器市场价才3000元。我花了4700买的。并且商家误导消费。而且不提供真实信息。并且以赢利为目的像我推荐其他品牌。这过程中他们给我写了一张质保书。是书面的 有他们公司的章。内容是。如果我的型号不比***型号好。可要求退换货。下面是他们的公章。第2天 我就提着电脑去找商家协商。他们告诉我 非质量问题 不予退货。如果退货 扣700元。理由是 硬盘损失费。如果换货就得加钱。现在我不知道要怎么办好了。请帮帮我行么?

消费者维权 2018-12-03 16: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如果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您好!在一般情况下,凡是销售金额比较大的家用电器、家具、厨卫用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脱排油烟机、微波炉、空调、电脑、手机等,供货商都会开具发票的;如果供货商拒绝提供发票就是违法行为。
    不过,并不是销售所有商品都必须提供发票的,比如,您去烟杂店买一瓶酱油、一包卷烟、一包卫生纸,烟杂店就不会开具发票。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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