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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独生女,当初说好是招进门女婿,结婚后一直在我家住,生有二女一男(6岁、5岁、3岁),都是我妈带大的,现在他家后悔了,说不是招进门的,所以他要求儿子跟他姓,户口不允许入在我家,从儿子刚满月他就走了,中间回来过两次,最后一次带着二女儿走了,然后再也没回来,也没给过家里一分钱,儿子出生一切费用都是我自己出的,儿子到现在快两周岁了都不知他爸长啥样,请问现在如果离婚,大女儿和儿子会归我吗?他说如果我要的话三个小孩都可以给我,我争取三个孩子一起养的话能要求多少扶养费呢??因为我一提扶养费他就说二女儿和儿子他要自己养。请问如果上法庭的话,儿子和女儿判给谁?能把大女儿和儿子给我吗?

离婚 2018-12-03 2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也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协议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你们两个人协商解决,如果你老公同意由你抚养,那么你们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会注明孩子归你抚养,持离婚协议你可以将孩子的户口迁到你的户口上。
  •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归女方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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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如果离婚,请问如果上法庭的话,儿子和女儿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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