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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块20亩的土地,其中12亩属工业用地,8亩耕地,是与当地乡政府还有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我有终身使用权和转让权,暂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在我的同学想买我的地,然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条件是让我先把那8亩的耕地转为工业用地,这个我可以办,办完之后以他的名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付款方式是先给我一部分钱,然后等土地使用证办理到手之后把剩余的钱全部付清。问题是我要先把原始的我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该成他的名字,变更完8亩耕地后才可以办理。如果等全部手续都办理完之后他不结清剩余的款,那本属于我的土地和我还有关系吗?土地使用证已是他的名字了!意思就是如果我得不到我们谈好的价钱的剩余的款,那土地还是属于我的!那么我和他的这份合同应该如何拟定呢?

房产纠纷 2018-12-04 1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
    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
    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一般是先挂牌转让,并执行全国最低价标准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4编制出让文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0办理土地登记11资料归档
  • 您好,划拨用地土地证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
    1、首先看土地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还是划拨。如果是出让土地,应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合同在土地利用科签定。签合同时需准备环评报告,可研报告,立项备案,规划定位图等,经主管领导和市长签字后;
    2、市政府出具土地批复文件,拿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规划定位图,宗地图。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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