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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遇到的情况是这样的:之前老公觉得阴部不适,于7月5日到**总医院北教场分院检查,当时医院检查结果是HPV阳性,却没有检测值与病毒型号,亦没有做专业的醋酸白试验,遂诊断老公是尖锐湿疣。该病为一种性病,出于恐惧不安,于是接受治疗。仅7月5日的花销就达九千多元,7月6日上午仅治疗费用又是七千多元。紧接着,该院医生跟老公谈话,说让老公私下里送他五千元,可减免7月7日的治疗费用。听到这,老公觉得事情不对劲了,一来自己从来洁身自爱,怎么会感染这种性病;二来该医生的医德明显有问题。7月6日下午就到云大医院重新诊治,医生凭观察说根本不是什么湿疣,是毛囊炎。心里不放心,7月7日早晨再次在云大医院皮肤科找专家诊治,医生诊治结果是皮脂腺异位症,仅开出271元的调节内分泌的药物。鉴于此情况,我们可否追回之前在**总医院北教场分院的一万六千余元的费用?该院医生向患者索取钱财的行为是否违法?病历本与缴费单我们都保存好了,可否到卫生局投诉该医院?虽然短短三天的时间,我们的精神备受折磨,前一医院这样的诊断我认为太不负责。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谢谢。

行政管理 2018-12-04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赔偿中的治疗费用,伤者出院,往往可以理解为痊愈出院。即使需要二期治疗,也没有必要变更医院。变更医院产生的费用各地法院处理的方法不一。
    从事实求实的角度上说,无论是哪个医院处理伤者的治疗问题,其费用都应该由责任人承担费用的。
    但是,伤者擅自转院,擅自到其他医院救治,责任人是否承担责任会给伤者举证带来不必要的 麻烦。建议不到其他医院治疗。如果需要治疗,也要手续完备,比如征得对方同意,至少是告知对方。
  • 要视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况来看,通常包括以下十个项目: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
    八、残疾赔偿金
    九、残疾辅助器具旨
    十、精神损害赔偿
  •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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