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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2年我在镇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地块旁有一条4米宽60米长的道路。当时出让协议上注明可用3米宽作宅基地。现在该村以土地是村集体的和出让前有规划为由,要取回那3米土地修路。再请教律师:当年所签的协议有效吗?或有法律保障吗?该村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附《土地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xx村经济合作社乙方:陈xx为更好地创造投资环境,发展壮大村的集体经济,搞好本村围仔工业区的用地配套设施,改善和加强来我工业区投资办厂外商的信心,现需要出让部分住宅用地来集建设资金,经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和支持,经本村代表会议一致研究后,决定出让部分住宅地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希望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把本村长娣塘(旧地名)转让给乙方,面积土地红线图内共1500平方。(具体数据见附简图)二、土地出让金额按整块住宅地计算1500平方米,总共转让费、生产补偿费、设施费全部合计人民币:44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元正。三、长娣塘(地名)的东南面即是陈xx新房屋后面有4米宽的道路一条,如乙方不用我村筑路,乙方可以用其中3米宽的土地作其宅用途。

离婚 2018-12-04 17: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工业土地的性质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工业用地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出让工业用地兴建的企业可能会带来长期的税收及拉动就业,政府出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工业用地价格通常远低于住宅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工业用地兴建设商住小区,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违法的。
    二、工业土土的住宅无法取得产权如果购买工业用地上的住宅,引起法律纠纷,购买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租赁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二十年,满足二十年之后如果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就转为不定期租赁了。实际上表明,购买工业用地的住宅,无法取得产权。
    三、融资与流转方面存在困难工业用地上的住宅,由于无法取得合法产权,导致在公开市场上无法流通或者流通困难、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四、拆迁补偿方面区别如果遇到拆迁等问题,取得的赔偿低于居住用地的住宅。
    五、土地使用年限短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到期后,面临续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基于以上原因,建议不要购买工业土地上的住宅。
  • 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村宅基地土地转让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村内转让而言,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转让人(卖的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 如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集体土地房屋过户要满足哪些条件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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