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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因病过世,我爱人生病数,最初情况不错,生活可以自理,住院三个月中他爸爸和他后妈照顾过他,中间的几一直是我在他身边,最后二时间大小便失禁,不能说话,生活不能自理,是我在照顾,他后妈没来,辞世时通知了也没来,我爱人身后单位有他所交公积金,养老金,是我们婚后所交纳的,现想请问因他生病期间问朋友借了一笔钱用于治疗用,还有同学捐款一部分,都已用完,他同学给我说如果要给他妈分配的话就让我把这笔钱还了,有qq留言可以证明当时他同学给我们捐款的记录还有银行卡也有记录,只是没有打借条罢了。另还有二的暖气费没有交,他后妈说给我爱人5000元用于炒股,但此事我完全不知情,没有依据,还有我公公于前辞世,没有立遗嘱,他后妈继承了所有的财产,请问这样合理吗?我现在可以要回吗?我爱人还有兄妹二人是否可以要回这部分财产呢?现在还想请问我爱人身后的这笔钱如何分配/如何偿还债务?

离婚 2018-12-05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和收入,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登记在夫妻俩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
      离婚时一方有藏匿共有财产,对方可以起诉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夫妻离婚时,往往会涉及钱财的分割问题,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当事人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分割,无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分割,一般为平等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男方取得的还是女方取得的,在离婚时另一方都有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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