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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因病过世,我爱人生病数,最初情况不错,生活可以自理,住院三个月中他爸爸和他后妈照顾过他,中间的几一直是我在他身边,最后二时间大小便失禁,不能说话,生活不能自理,是我在照顾,他后妈没来,辞世时通知了也没来,我爱人身后单位有他所交公积金,养老金,是我们婚后所交纳的,现想请问因他生病期间问朋友借了一笔钱用于治疗用,还有同学捐款一部分,都已用完,他同学给我说如果要给他妈分配的话就让我把这笔钱还了,有qq留言可以证明当时他同学给我们捐款的记录还有银行卡也有记录,只是没有打借条罢了。另还有二的暖气费没有交,他后妈说给我爱人5000元用于炒股,但此事我完全不知情,没有依据,还有我公公于前辞世,没有立遗嘱,他后妈继承了所有的财产,请问这样合理吗?我现在可以要回吗?我爱人还有兄妹二人是否可以要回这部分财产呢?现在还想请问我爱人身后的这笔钱如何分配/如何偿还债务?

离婚 2018-09-21 0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就离婚时的债务以及共同财产均协商清楚的可以协议离婚,不能解决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判决,从而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夫妻的婚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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